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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董建军与武都金羽通讯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925号原告董建军。被告武都金羽通讯部,营业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兰天广场9号楼一楼。负责人:刘利会。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建军诉被告武都金羽通讯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法庭协助原告联系苹果售后服务人员,并向苹果客服部提交相关凭证,证明该手机系网络黑客恶意锁定AppleID,苹果售后服务人员已经将手机远程解锁,该手机现已恢复正常使用。原告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建军承担。审判员 焦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