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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15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丁红连与陈宝淮、关红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红连,陈宝淮,关红飞,陈菊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响民初字第01561-2号原告丁红连,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晓东,响水县南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宝淮,居民。被告关红飞,居民。被告陈菊梅,居民。原告丁红连诉陈宝淮、关红飞、陈菊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开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红连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晓东,被告陈宝淮、关红飞、陈菊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丁红连诉称,2014年5月24日,被告陈宝淮、关红飞、陈菊梅因经营需要立据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3%。后被告关红飞在2014年11月24日给付了利息15600元,于2015年6月6日归还了3万元。对于余款三被告未能偿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86640元及其利息(从2015年6月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利息按约计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用。被告陈宝淮辩称,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主文内容是其所写,“陈宝淮”三个字也是其本人所签,但其在借款中只是经手人,该笔借款是其女婿关红飞所用,故其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关红飞、陈菊梅共同辩称,其二人系夫妻关系。其立据向原告借款是事实,钱也是其二人所用。2015年6月6日归还的3万元应当作为本金,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宝淮系陈菊梅的父亲,被告陈菊梅与关红飞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24日,被告陈宝淮、关红飞、陈菊梅向原告丁红连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到丁红连人民币20万元,利息1分3厘,半年一结。被告陈宝淮在借条右下方写上“经手人陈宝淮”;被告关红飞、陈菊梅也在后面及下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在该借条的最下方,原告丁红连还写上自己的名字,后又被其用笔划去。后三名被告于2014年11月24日给付了六个月的利息计15600元,于2015年6月6日归还了3万元。对于余款,三被告未能偿还。另本院根据原告丁红连的申请,已依法裁定对被告陈宝淮的工资收入及银行存款共冻结8万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本院(2015)响民初字第01561-1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宝淮、关红飞、陈菊梅向原告丁红连借款,有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对借款金额、利率等作出了明确的约定,原告丁红连与被告陈宝淮、关红飞、陈菊梅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本案立据借款本金为20万元,双方当事人约定借款的月利率为1.3%,半年结算一次,被告按此标准已给付了2014年11月24日前的利息计15600元。后被告又于2015年6月6日归还了3万元,该款应当先用于抵冲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然后再算作本金,截止2015年5月24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为185600元。对被告关红飞、陈菊梅称其只欠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的辩解不予采信。原告主张之后的利息,因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3%符合法律规定,故仍按此标准计算。被告陈宝淮称其只是经手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对此认为,被告陈宝淮认可出具给原告的借条是其本人所写,表明其对借条内容的认可,虽然借条中其名字前为“经手人”三个字,但不影响其借款人身份的成立,故对被告陈宝淮的该辩解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宝淮、关红飞、陈菊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红连借款本金185600元及利息(从2015年5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3%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4032元,减半收取2016元,保全费用820元,合计2836元,由被告陈宝淮、关红飞、陈菊梅共同负担。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开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莲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