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龙执字第0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郭吉清与朝阳市向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吉清,朝阳市向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龙执字第000365号申请执行人:郭吉清,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朝阳市龙城区。被执行人:朝阳市向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法定代表人:王新松,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雲,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执行人郭吉清与被执行人朝阳市向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朝龙民二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原告朝阳市向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被告郭吉清人民币共计97,381.9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朝阳市向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郭吉清8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2014)朝龙民二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中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