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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班富建诉王洪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富建,王洪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商初字第335号原告:班富建,男,山东省武城县。委托代理人:吴兴国,平原县龙门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波,男,山东省平原县。原告班富建诉被告王洪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班富建及委托代理人吴兴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洪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麦前,被告王洪波将自己承包的修建墙头的工程承包给原告,当时双方约定原告带工带料为被告盖围墙,每米115元,工程完工后,测量围墙长度为205米,工程款被告一直未付。2014年1月30日原告找被告要账时,被告为原告写欠条一张,只承认围墙200米,每米75元,计款15000元,被告已付5000元,尚欠10000元至今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欠款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王洪波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麦前,被告将自己承包的修建围墙的工程承包给原告,当时双方约定原告带工带料为被告修建围墙,工程款被告一直未付。2014年1月30日原告又找被告要账时,被告为原告书写欠条一张,内容:今欠到围墙款200米×75元=15000元,已付伍仟元整,还欠壹万元整,注实量为准,王洪波,2014.1.30号,右上角为(¥10000元)。以上事实由被告书写欠条一份,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王洪波所欠原告班富建工程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据,此款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洪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班富建建设工程施工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洪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长利人民陪审员  张和亮人民陪审员  黄鲁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葛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