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执异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江苏宏源医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勇等与江苏宏源医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勇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宏源医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勇,王湘,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_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异字第1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宏源医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勇,董事长。异议人(被执行人),曾勇,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异议人(被执行人),赵国贯,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异议人(被执行人),王湘,女,成年。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药玻路*号。法定代表人柴文,董事长。本院依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宏源医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勇、赵国贯、王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源商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中,依法冻结(查封)或扣划被执行人江苏宏源医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勇、赵国贯、王湘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江苏宏源医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勇、赵国贯、王湘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冻结(查封)或扣划。2015年9月4日,异议人江苏宏源医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勇、赵国贯、王湘与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日异议人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了执行异议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异议人江苏宏源医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勇、赵国贯、王湘提出的执行异议的审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清审判员 陈 玉审判员 王传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