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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唐立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立杰,荆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唐立杰。被执行人荆伟东。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2)牡商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立杰于2015年1月13日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1500元。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2)牡商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夏飞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胥少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