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军与隋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隋丽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724号原告刘军。被告隋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与被告隋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徐少军审 判 员 曾 安人民陪审员 张晓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慈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