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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吕国平申请执行李仕琼其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国平,李仕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408号申请人吕国平。被执行人李仕琼。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吕国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仕琼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仕琼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平民初字第72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宁审判员 吴 山审判员 冯天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