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景波与新疆山水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551号申请执行人:王景波波,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新疆山水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223号康源财富中心6楼8号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15)乌劳人仲裁字第573号仲裁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仲裁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500元、执行费50元。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正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