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12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湖南南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南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1217-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南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株洲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栗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申宇翔,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26(D)。法定代表人马宪,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南南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商初字第01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湖南南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后,并将该案指定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盐城中威客车有限公司由盐城市人民政府牵头进行资产重组,本院无法处置其资产。申请执行人湖南南车时代电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财产线索,待执行条件成就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商初字第01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资产本院可处置或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助理审判员 蔡 力人民陪审员 袁锡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诗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