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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3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衡阳市桔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立新世纪衡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阳市桔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立新世纪(衡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318-2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桔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被执行人立新世纪(衡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申请执行人衡阳市桔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立新世纪(衡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即(2015)雁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立新世纪(衡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衡阳市桔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575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仁智审 判 员  李榜元代理审判员  刘 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强福校对人:刘强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