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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冯魁祥与被告勾晓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魁祥,勾晓朋,王保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956号原告冯魁祥,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勾晓朋,男,1979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王保秘,女,1979年8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勾晓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魁祥与被告勾晓朋、王保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郑玲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雪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