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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宫本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宫本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12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不老街168号205室。法定代表人:王景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宫本琳。上列当事人因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495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金额包括:本金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正在和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和解,同意在和解期间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本案现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112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伟波执行员  张长斌执行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裴月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