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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闫保书诉被告邓宪维、邓田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保书,邓宪维,邓田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29号原告闫保书,男,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委托代理人陈海平,云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宪维,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被告邓田忠,男,83岁,汉族,农民,榆社县人。原告闫保书诉被告邓宪维、邓田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保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成利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 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