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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3

公开日期: 2016-10-15

案件名称

邹孝之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36号罪犯邹某某,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沙法刑初字第008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3.835736万元及延期履行赔偿的债务利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罪犯邹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邹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及延期履行赔偿的债务利息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3年5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