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胡居红与宋恒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居红,宋恒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2110号原告胡居红,农民。被告宋恒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居红诉被告宋恒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居红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一五年九月十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