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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胡居红与宋恒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居红,宋恒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2110号原告胡居红,农民。被告宋恒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居红诉被告宋恒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居红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一五年九月十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