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平与被告王泽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平,王泽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711号原告王振平,男,汉族。被告王泽连,男,汉族。原告王振平因与被告王泽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泽连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振平诉称,2006年5月28日,王振平购买了王泽连面积51平方米砖瓦结构平房,并且居住。该房屋于2009年8月动迁,平房已经置换成楼房。现起诉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要求王泽连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王泽连未答辩。王振平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的证据为:1、房屋买卖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各一份,证明王振平于2006年5月购买王泽连平房,价款3.7万元,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签合同时房款一次性交齐,王泽连把房产证交给王振平。2、回迁协议书一份,证明购买的房屋已回迁至位于五大连池市怡园小区2号楼5单元501室。3、五大连池市第四社区证明,证实王振平购买王泽连平房2009年回迁成楼房,王振平多次找王泽连办理过户手续一直找不到,几年来王泽连没有音讯,至今下落不明。3、证人李XX证实,李XX和王振平系朋友,大约2006年王振平买房的时候找其去让作见证人,王振平告诉李XX到王泽连家后院的平安旅店签合同。到那以后看到王XX和昌XX都在那,昌XX代笔写的合同,房价是37000.00元,写完合同之后王振平就把37000.00元交给王泽连,王泽连把房照交给王振平,李XX在买卖合同上作为见证人签了字。王振平购买房屋后现在已经回迁成楼房。4、证人王XX证实,王XX和王泽连原来是一个单位的,王振平购买王泽连的房屋时让其去做见证人。签合同时是王振平找的王XX一起去平安旅店,到那以后王泽连和昌XX都在那,李XX是后去的。合同由昌XX代笔写的,王XX在合同上做为见证人签了字。房款是37000.00元,写完合同之后王振平就把37000.00元给了王泽连,王泽连把房照交给王振平。2009年王振平购买的房屋回迁成楼房。5、证人昌XX证实,昌XX和王振平是朋友,王振平买王泽连的房子让其去做的见证人。当时王振平打电话让昌XX去平安旅店,到那后王振平和王泽连商量让昌XX代笔写的合同,写完合同后王振平和王泽连在合同上签字,当时还有王XX、李XX在场,昌XX和王XX、李XX都做为见证人签了字。签完合同之后王振平就把37000.00元交给王泽连,王泽连把房照交给了王振平。王振平买房后,前几年这个房屋回迁成楼房王振平一直居住,想办理过户一直找不到王泽连。王泽连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审查认为,王振平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具有客观性及关联性,故对其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28日,王振平与王泽连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泽连将其所有的位于五大连池市青山镇十三委(7社区)51平方米房屋卖给王振平,房款37000.00元,见证人王XX、李XX、王XX。合同签订后,王振平将房款一次性付清,王泽连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王振平。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五房权证青字第10041**号。现该房屋已回迁至五大连池市怡园小区2号楼5单元501室(建筑面积为75.5平方米)。本院认为,王振平与王泽连之间房屋买卖的事实清楚,有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及证人证言在卷佐证,故王振平与王泽连之间房屋买卖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泽连应当协助王振平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振平与被告王泽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被告王泽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振平办理位于五大连池市位于五大连池市青山镇十三委(7社区)51平方米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五房权证青字第10041**号、房屋所有权人王泽连),现已回迁至五大连池市怡园小区2号楼5单元501室(建筑面积为75.5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案件受理费725.00元,由原告王振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后二年内。审 判 长 ??栾良玉审 判 员 ??王春梅人民陪审员 ?张 ?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