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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民终1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刘斌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霍林郭勒市营销服务部、栗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斌,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霍林郭勒市营销服务部,栗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终146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斌,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委托代理人韩冰,女,1980年9月30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广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智慧,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霍林郭勒市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王久全,职务: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栗晓红,女,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斌因与被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华通辽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霍林郭勒市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安华霍市服务部)、栗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6)内0502民初5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刘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对该案重新审理。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被告,也有明确的被告地址。立案后被上诉人栗晓红被刑事羁押在某公安局看守所,上诉人为一审法院提供了该信息,一审以被告不明确驳回起诉错误。2、原审违反法定程序。简易程序应在三个月内审结,原审法院超过审理期限违反法定程序。被上诉人安华通辽公司、安华霍市服务部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我公司不需要公司员工个人借款为公司经营使用,现在栗晓红个人产生的民间借贷行为,与我公司无关。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规定,以诈骗名义的个人借款或贷款应该移送至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被上诉人栗晓红未出庭未作答辩。上诉人刘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安华通辽公司、安华霍市服务部、栗晓红共同偿还借款余款374000元及相应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得到法院受理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按照原告刘斌提供的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本案被告栗晓红应诉,原告又无法提供出被告新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受理,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刘斌的起诉。二审审理中,被上诉人安华通辽公司、安华霍市服务部出示三份证据:1、某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一份。证明栗晓红现在涉嫌集资诈骗,羁押在某看守所。2、三份案外人的起诉状。证明与本案同类型案件,民事案件均未受理,都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3、法律规定。证明本案应该移送至公安机关。上诉人刘斌质证认为:对证据1,当时公安机关向我调查过此事,作了笔录,至于栗晓红是不是诈骗我方不清楚。对证据2,真实性有异议,不清楚案外人的事情。对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栗晓红的罪名我方不发表意见。经审查,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栗晓红已因涉嫌集资诈骗被羁押。对被上诉人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确认,予以采信。二审查明,被上诉人栗晓红因涉嫌集资诈骗现被公安机关羁押。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被上诉人栗晓红已因涉嫌集资诈骗被公安机关羁押,依照以上法律规定,应驳回起诉。综上,上诉人刘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理由错误,但结果正确,予以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雁北审判员  巴根那审判员  石 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