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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孟良与被告马献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孟良,马献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368号原告张孟良,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告马献合,男,53岁,汉族,住濮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孟良与被告马献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行使,且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孟良撤回对被告马献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原告张孟良负担。审 判 长  郝海廷审 判 员  马曙霞人民陪审员  张和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晓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