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孟良与被告马献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孟良,马献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368号原告张孟良,男,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范县。被告马献合,男,53岁,汉族,住濮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孟良与被告马献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行使,且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孟良撤回对被告马献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原告张孟良负担。审 判 长 郝海廷审 判 员 马曙霞人民陪审员 张和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晓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