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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6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唐勇申请执行张九林其他合同纠纷解除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勇,重庆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九林,王桂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54-2号申请执行人唐勇。被执行人重庆润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开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九林。被执行人王桂渝。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平执字第65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王桂渝所有的位于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房屋。现因该房在王桂渝与何政昌离婚时已赠与给其子何松林,并于2014年10月29日办理公证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桂渝所有的位于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宁审判员 吴 山审判员 冯天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