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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焦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自逢与韩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自逢,韩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焦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刘自逢,男,1966年5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段久日,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宁,男,1975年6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自逢诉被告韩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自逢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自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自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自逢负担。审 判 长  王艳彩审 判 员  李国勇人民陪审员  祁自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