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焦民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自逢与韩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自逢,韩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焦民初字第200号原告刘自逢,男,1966年5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段久日,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宁,男,1975年6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自逢诉被告韩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自逢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自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自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自逢负担。审 判 长 王艳彩审 判 员 李国勇人民陪审员 祁自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玉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