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芝执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楚璋杰与丛建安、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璋杰,丛建安,王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1033号申请执行人楚璋杰,烟台蓝湾水产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丛建安,烟台人民广播电台退休人员。被执行人王海峰,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楚璋杰与被执行人丛建安、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丛建安、王海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芝民简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迟晓乾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积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