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民终6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贵柱与秦双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双印,赵贵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67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双印,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贵柱,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印。上诉人秦双印因与被上诉人赵贵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5)赞民一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赵贵柱依据秦双印出具的借到条主张债权,秦双印认可该借到条的真实性,亦认可收到了涉案款项,但认为涉案款项为好处费并非借款,并提供了署名为赵贵柱的字据支持其主张。赵贵柱否认该字据为其亲笔所写,对此秦双印申请对该字据是否为赵贵柱笔迹进行鉴定,赵贵柱亦同意鉴定。鉴于该事实足以影响本案的实体审理,故将本案发回重审,查清涉案款项是赵贵柱借用秦双印房产证而给付的好处费,还是赵贵柱向秦双印出借的借款?待查清上述事实后,依法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事实)第四项(程序)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5)赞民一初字第00926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秦双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学彦审  判  员  陈 路(代)审判员孙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