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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1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谢国利与陈宝、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927号原告谢国利。被告陈宝。被告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士学。原告谢国利诉被告陈宝、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国利、被告陈宝、被告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熊士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国利诉称,2013年8-10月份,被告陈宝借用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揽承德日用消费品5#、6#楼的外墙涂料工程,被告承德三普建筑公司给被告陈宝出具了欠工资明细���原告谢国利受雇于陈宝并为其工作,时至今日二被告仍未给付原告工资,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给付工资15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谢国利在举证期间内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工资表一份(7页),证明被告陈宝签字并认可,欠原告工资的事实。2、欠工资明细一份,证明被告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拖欠陈宝的外墙粉刷工资50万元,故由二被告连带承担支付原告工资的责任。3、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证明欠工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可以向法院直接起诉受理。4、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19800.00元。被告陈宝辩称,原告在被告陈宝承包的被告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地5、6号楼的外墙、真石漆施工。完工后没有正式交工,我打的欠条,欠原告谢国利15000.00元,春节时没有全部清算,和老板商量后工资发一半,回家过年。春节时每人发一半工资,每人有签字,原告借支1万元。被告陈宝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被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在2015年3月17日在我工地开支时已经明确,公司已经将工资给了陈宝,与我公司无关。除了原告(含张永民、邱宝森),其余工人都由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直接给发的工资,因原告(含张永民、邱宝森)同意由陈宝给发工资,故由陈宝将工资2070480元领走用于给工人发工资。被告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陈宝做的工资表一份2、原告的承诺书一份。3、照片四张。4、陈宝的欠条。5、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交劳动局的工资表一份。证明陈宝在我公司领的现金2070480.00元用于给工人包括原告发工资。6、调解协议一份,说明该施工工程还没有结算,结算后立即拨款。经庭审质证,被告陈宝对原告谢国利提供的证据,被告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质证意见,对1号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应以仲裁时提供的证据为准。2号证据只是初步统计数字,不是最终的结果。对其他证据无异议。针对被告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原告提出质证意见,对1号证据不予认可,没有做表人的签字。2号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3号证据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5号证据不予认可,没有做表人的签字。4号证据认可。6号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综合双方质证意见,查明如下事实:原告谢国利于2013年8-10月份,在被告陈宝承包的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承德日用消费品5#、6#楼,进行外墙涂料施工。被告陈宝欠原告工资150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陈宝拖欠原告谢国利工资并出具欠据,证明被告对原告欠有债务。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工资发放给被告陈宝,且原告已经出具承诺选择由陈宝发放工资,故原告要求承德市三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谢国利工资1500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计算。案件受���费人民币180.00元,由被告陈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志献人民陪审员  穆淑芹人民陪审员  李凤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立红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