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安徽美芝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美芝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48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美芝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被执行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3)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28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6400元(其中工期延误违约金90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1400元,未计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