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淄博富和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位传华、裘萍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168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富和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151号。被执行人位传华。被执行人裘萍。被执行人赵建波。被执行人刘新萍。被执行人山东邹平宏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韩店镇肖镇村。被执行人邹平传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韩店镇肖镇村。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有1737009.25元未能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