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诉中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营与付海滨、XX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营,付海滨,XX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张营与付海滨、XX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前诉中保字第136号申请人张营被申请人付海滨被申请人XX本院在审理张营与付海滨、XX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营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营撤回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42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秋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新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