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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0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耿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0932号原告耿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爱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