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0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耿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0932号原告耿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唐爱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