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终字第02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查孝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2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查孝富,盐城市江动汽油机制造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查中富,个体经营者。委托代理人许士林,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58号。法定代表人胡尔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晓峰,该公司职员。上诉人查孝富、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3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343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查孝富、江苏江淮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各10元。审 判 长 周联联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代理审判员 刘 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思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