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4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李金龙与王海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龙,王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4253号申请执行人:李金龙,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王海江,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李金龙与被执行人王海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3)黄商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025.00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黄商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李嘉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同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