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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蓬法执字第1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华誉与宾祖江、黔西南州桂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执字第1165号申请执行人:陈华誉,男,195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被执行人:宾祖江,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现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黔西南州桂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法定代表人:宾祖江,该公司总经理。陈华誉诉被告宾祖江、黔西南州桂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蓬法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五年五月十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蓬法执字第11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文中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汪 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