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商初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青岛松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泉江汽车配件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松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青岛泉江汽车配件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商初字第572号原告青岛松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蝉。被告青岛泉江汽车配件厂。法定代表人李秋仪。原告青岛松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泉江汽车配件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松华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泉江汽车配件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96元,全额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王 萌人民陪审员 胡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吉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