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4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斌与宋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斌,宋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4969号原告孙斌,男,汉族,1968年1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李白金,四川雷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静,女,汉族,1987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姜晓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文超,男,汉族,1979年5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斌诉被告宋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孙斌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斌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孙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梅诗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