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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执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福全,李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执字第253-1号申请执行人贾福全,被执行人李文华。本院在执行贾福全与李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文华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文华名下的银行存款26200元整,划至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柯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 张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