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执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福全,李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执字第253-1号申请执行人贾福全,被执行人李文华。本院在执行贾福全与李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文华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文华名下的银行存款26200元整,划至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柯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 张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