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相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1360号原告相某,居民。被告袁某,居民。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原告相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大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