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木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安新珍与伊生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新珍,伊生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安新珍,男,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伊生茂,男,汉族,1960年8月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木垒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木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新珍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6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得知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偿还该款项,故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新的还款协议,被执行人伊生茂于2015年12月20日给付申请人安新珍10万元;2016年3月起继续履行给付借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9月12日作出的(2015)木民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长庚审判员  雷春锦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