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张凡银与靳文彬、刘金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凡银,靳文彬,刘金香,靳文彬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739号原告张凡银,男,194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委托代理人刘金凤,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靳文彬,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刘金香,女,1964年4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靳文彬与刘金香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常玉河,河北照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凡银与被告靳文彬、刘金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凡银于2015年9月1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凡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张凡银负担。审 判 长  吴海丽审 判 员  董 涛人民陪审员  焦 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