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吕美凤与周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美凤,周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2185号原告:吕美凤。委托代理人:余榕超、蒋玲玲,上海启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彩霞。原告吕美凤为与被告周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1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龙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美凤的委托代理人余榕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彩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美凤起诉称,2010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得人民币5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1%,并出具借条1份。同日,原、被告双方对以往借款本息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利息48315元,被告当日出具欠条1份。2011年2月2日和2011年5月19日,被告分别归还利息4000元、16000元。2015年2月15日,被告又支付利息10000元。剩余部分至今仍未归还。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0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1%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1831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周彩霞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提交抗辩证据。原告吕美凤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借条1份,用以证明2010年1月1日,被告周彩霞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2、欠条1份,用以证明2010年1月1日,被告出具欠条1份,明确尚欠原告48315元的事实。原告提供的上述��据材料经庭审出示,被告周彩霞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和辩解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系原件,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作为有效证据认定。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周彩霞在2015年6月15日支付利息50000元。综上,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0年之前,被告周彩霞曾多次向原告借款。2010年1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8315元,由被告周彩霞分别出具借条和欠条各1份,并约定50000元借款本金按月利率1.1%计算利息。后被告分别在2011年2月2日支付利息4000元、2011年5月19日支付利息16000元、2015年2月15日支付利息10000元。原告起诉后,被告周彩霞又于2015年6月15日归还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吕美凤与被告周彩霞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认定有效。被告周彩霞借款后未及时清偿,应承担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借款发生后,被告周彩霞已先后归还原告800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部分款项应优先抵充已到期部分利息。截止2015年6月15日,被告所欠原告利息为81774.86元(其中包括2010年1月1日前所欠利息48315元,以及50000元借款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6月15日止的利息33459.86元),被告所支付款项不足以归还尚欠利息,故上述80000元应全部抵充到期利息。截止2015年6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50000元,利息1774.86元。综上,原告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被告周彩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当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彩霞应归还原告吕美凤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0000元、利息1774.86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日之止按月利率1.1%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吕美凤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8元,依法减半收取754元,由被告周彩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1508元(具体��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闫龙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骆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