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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太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卢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太民初字第238号原告卢某,女,地址:大安市,被告赵某,男,地址:大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齐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雨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