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愉婷与广州华文学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华文学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黄愉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华文学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林泽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愉婷,住广东省雷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永健,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朝睿,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广州华文学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愉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二审立案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传票。上诉人签收传票后,在本院庭审当日,上诉人员工赵某到庭,自称其为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但并未提交授权委托书予以证实。法庭当庭责令赵某于庭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授权委托手续,但直至本院裁判前,经多次致电催促,上诉人至今仍未提交授权委托书等能够证明赵某具有代理资格的材料,故本院对赵某的委托代理资格不予认可。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华文学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广州华文学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瑞晖审 判 员 崔利平代理审判员 印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依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