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殷利、黄晓平等与贺俊结、雷先述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2096号原告黄玲,女,195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万科,重庆作孚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晓平,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万科,重庆作孚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殷利,女,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万科,重庆作孚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殷伟,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万科,重庆作孚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俊结,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涂长江,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文艳,女,1994年5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涂长江,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殷利、殷伟、黄晓平、黄玲诉贺俊结、贺文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陶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苏炳林、人民陪审员代庆珍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晓平、黄玲及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万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俊结、贺文艳委托代理人涂长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利、殷伟、黄晓平、黄玲诉称,2014年9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存在单方面修改、显失公平、协议目的无法履行等问题,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债权转让协议书》。被告贺俊结、贺文艳辩称,原告诉求不成立,原告所述债权转让协议书单方面修改不符合事实,该转让金额为180万元大于担保金额100万,不存在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的情形。为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方除了陈述外另举示《债权转让协议书》、《短信记录》,拟证明双方曾经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另证明被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时向原告书写了承诺书,承诺如果执行不能就还款,承诺书一直没有交给原告。被告的质证意见为对《债权转让协议书》认可,属合法有效。关于短信系原告单方面制作,短信内容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关于承诺书不是事实。为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方除陈述外举示2014字碚法民初字第06267号民事调解书,殷利、黄晓平、黄玲起诉雷先述、贺俊结的庭审笔录。证明转让的债权真实存在,原告认可该转让协议,不存在修改。原告的质证意见为对民事调解书、庭审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5日,贺俊结、贺文艳起诉被告雷先述、王安慧要求偿还借款,经北碚区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雷先述、王安慧于2014年9月20日前归还贺俊结、贺文艳借款400万元。2014年9月2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乙方于2013年9月9日至2014年6月7日止,分次借给雷先述人民币共计壹佰捌拾万元(人民币180万元),并由贺俊结分别在相应的借条上签名担保,其中共担保金额为壹佰万元(人民币100万元),以签字为准。借条复印后,原件保留于乙方黄晓平等处”。该协议另约定贺俊结、贺文艳将其雷先述、王安慧债权400万元中的180万元转给殷利、殷伟、黄晓平、黄玲。支付方式为在贺俊结、贺文艳申请执行雷先述、王安慧案件中,将收取的案款和财产先行支付给殷利、殷伟、黄晓平、黄玲,由其自行分配。该协议还约定,该协议签订后,殷利、殷伟、黄晓平、黄玲放弃贺俊结的担保责任。另查明,在《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前,殷利、黄晓平、黄玲借款给雷先述,殷利、殷伟、黄晓平、黄玲陈述对该债权贺俊结担保的范围为150万元。上述事实,有《债权转让协议》、民事调解述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载卷为据。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销《债权转让协议书》,其应当举示证据证明存在使该协议书能够撤销的事由,本案中,该协议书中明确的贺俊结担保金额为壹佰万元,其转让的债权为180万元。原告方陈述被告未告知雷先述的财物状况,误导其签订本协议,另签订合同时被告告知雷先述的财产足以偿还原告的债务,但后来发现雷先述的财产不足以偿还该债务,在转让债权中原告并没有受益,因此该协议显失公平。本院认为,庭审中原告举示的书证为短信记录其余均为原告方的陈述,对于原告方的陈述被告不予认可,而该短信记录内容亦不能证明存在撤销事由。因此对于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殷利、殷伟、黄晓平、黄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由殷利、殷伟、黄晓平、黄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陶 艾代理审判员 苏炳林人民陪审员 代庆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彦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