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初字第3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伊某与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某,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初字第3170号原告伊某,农民。被告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某与被告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公衍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均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