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法执字第00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罗运华与罗文俊、张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法执字第00343号申请执行人罗运华,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文俊(曾用名罗文进),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晓燕,女,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运华与被执行人罗文俊、张晓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罗文俊、张晓燕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538号民调解书中罗文俊、张晓燕返还罗运华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宇翔审判员 胡晓明审判员 邓家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