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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连法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凝香与被申请人何木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凝香,何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执字第134号申请人李凝香,女,汉族,1974年1月出生。被执行人何木华,男,汉族,1956年8月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连法忠民初字第9号判决,对该案于2015年7月13日已经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木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连平县支行账号为605983002200088****的银行存款28531元到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赖剑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