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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河执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姜某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河执字第721号案件移送部门讷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姜文龙,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五一村4组关于讷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姜文龙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5)讷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移送部门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姜文龙在银行应履行义务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2015)讷刑初字第18号民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维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