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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执字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芹,刘银豹,刘银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00174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芹,住宾县。被执行人刘银豹,住宾县。被执行人刘银忠,住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芹与被执行人刘银豹、刘银忠(2012)宾民初字第734号赡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银豹、刘银忠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秀芹2012年之后的两年赡养费合计3840元。被执行人刘银豹、刘银忠各承担1920元。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刘银豹、刘银忠各付25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2)宾民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云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XX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