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衡水天鹰科技有限公司与交口县天鹏冶炼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协民二初字第60-3号原告:衡水天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14号。法定代表人:张志广,董事长。被告:交口县天鹏冶炼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交口县双池镇侯家渠村。法定代表人:尹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天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交口县天鹏冶炼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双方自愿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衡水天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0992元,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为2549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衡水天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九恩审 判 员 崔舒文人民陪审员 彭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