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白松贩卖毒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633号被执行人白松,男,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关于被执行人白松贩卖毒品罪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二七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松的银行存款3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向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