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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与翟羽、张键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翟羽、张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4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被执行人翟羽、张键。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工农大路支行申请执行翟羽、张健公证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吉长忠信证经字第3365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青春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