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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执字第2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舍信用社与祝宝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舍信用社,祝宝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2428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舍信用社(以下简称张舍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田庄镇张舍。法定代表人宗绪文,主任。被执行人祝宝海,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舍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祝宝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祝宝海在执行过程中未向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舍信用社支付过案款,且被执行人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商初字第5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祝宝海具备了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舍信用社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坤 微信公众号“”